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符合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 標準(以下簡稱容許標準)者,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未符合容許標準者 ,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容許標準後,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 前項容許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之。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其排放廢(污)水量、水質向管理局按 季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前項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單價、計量、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 計算公式由管理局擬訂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