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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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制定依據

1. 森林法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現行法規)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水權費提撥。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三、違反本法之罰鍰。
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捐贈。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
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
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