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興建及維護漁港與漁業公共設施。 二、配置巡護船隊,實施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 三、設置漁業通訊電臺。 四、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 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六、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