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及前條規定以補助方式執行之
農漁民協助措施,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前項農漁民協助措施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本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五條所定農漁民協助措
施,倘以補助方式辦理,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明訂於附表
,以資明確,爰為第一項規定。至於第四條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農漁
民協助措施屬本會及所屬機關自行辦理之項目,並無涉相關補助情形
,爰未列於附表,併予敘明。
二、有關第三條至第五條各款農漁民協助措施項目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
、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具體內容,由本會另定之,以保留彈
性,俾利實務執行,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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