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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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現行法規)
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
、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
一、染有病原微生物。
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三、逾有效日期。
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