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4日農業部農護字第114007227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4條、第5條;增訂第8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以下簡
稱本標準)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
及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歷經二次修正。為持續保障國內寵物健康及與
國際接軌,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計四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參考國際(歐盟、日本、美國等)相關規範,因臺灣高溫多溼,黴菌
    毒素容易污染各種原料,並在收成、加工過程、運輸及儲存過程產生
    危害,目前歐盟僅對多項黴菌毒素(如嘔吐毒素、伏馬毒素、玉米赤
    霉烯酮等)訂定建議標準,為求更嚴謹保護寵物食品安全,增訂五種
    黴菌毒素安全容許量基準。(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確保寵物食品安全,參考國際寵物食品有害物質檢測相關文獻報告
    ,修正汞之安全容許量基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適用之寵物食品範圍。(修正條文
    第八條之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後產製之寵物食品。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影響寵物食品業已於國內市場流通之業者權益及保障國內寵物
    健康,爰明定自本標準修正生效日起產製之寵物食品始需符合修正後
    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生效日前產製之寵物食品(以製造日期為準
    ),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總合。
二、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條修正增訂其他黴菌毒素限量基準,為使含量單位一致為pp
    m,爰將第二款ppb之用詞定義刪除。
二、現行第三款款次移列為第二款,文字未修正。

寵物食品之黴菌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黃麴毒素:0.02ppm。
二、嘔吐毒素:
    (一)2ppm(犬用)。
    (二)5ppm(貓用)。
三、伏馬毒素:5ppm。
四、玉米赤霉烯酮:0.2ppm。
五、赭麴毒素:0.01ppm。
六、T2毒素:0.05ppm(貓用)。
〔立法理由〕
一、增訂寵物食品除黃麴毒素以外之其他黴菌毒素限量基準,且為使含量
    單位一致,爰將黃麴毒素含量由20ppb轉換為0.02ppm,並移列第一款
    規範。
二、因應國內寵物數量增加、寵物食品產業規模增加、市面上寵物食品樣
    態繁多、寵物擬人化及各飼主對寵物食品安全性觀念日益注重,並考
    量臺灣高溫多溼,黴菌毒素容易污染各種原料並在收成、加工過程、
    運輸及儲存過程產生危害,經參照國外(歐盟)建議標準,為更嚴謹
    保障寵物食品安全,爰於第二款至第六款,增訂五種黴菌毒素安全容
    許量基準。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一)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
          機砷2ppm,總砷10ppm。
    (二)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3ppm。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為確保寵物食品安全,參考國際寵物食品有害物質檢測相關文獻報告
    ,修正第四款所定汞之安全容許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