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總合。
二、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條修正增訂其他黴菌毒素限量基準,為使含量單位一致為pp
m,爰將第二款ppb之用詞定義刪除。
二、現行第三款款次移列為第二款,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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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之黴菌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黃麴毒素:0.02ppm。
二、嘔吐毒素:
(一)2ppm(犬用)。
(二)5ppm(貓用)。
三、伏馬毒素:5ppm。
四、玉米赤霉烯酮:0.2ppm。
五、赭麴毒素:0.01ppm。
六、T2毒素:0.05ppm(貓用)。
〔立法理由〕 一、增訂寵物食品除黃麴毒素以外之其他黴菌毒素限量基準,且為使含量
單位一致,爰將黃麴毒素含量由20ppb轉換為0.02ppm,並移列第一款
規範。
二、因應國內寵物數量增加、寵物食品產業規模增加、市面上寵物食品樣
態繁多、寵物擬人化及各飼主對寵物食品安全性觀念日益注重,並考
量臺灣高溫多溼,黴菌毒素容易污染各種原料並在收成、加工過程、
運輸及儲存過程產生危害,經參照國外(歐盟)建議標準,為更嚴謹
保障寵物食品安全,爰於第二款至第六款,增訂五種黴菌毒素安全容
許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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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一)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
機砷2ppm,總砷10ppm。
(二)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3ppm。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為確保寵物食品安全,參考國際寵物食品有害物質檢測相關文獻報告
,修正第四款所定汞之安全容許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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