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投資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從事證券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透過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 之期貨商為之,並以經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市場公 告或掛牌之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限額、交易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監 理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