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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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本基金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投資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從事證券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透過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
    之期貨商為之,並以經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市場公
    告或掛牌之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限額、交易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監
理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