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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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制定依據

1.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基金運
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一、參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一
    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明定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
    各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
二、參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酌修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以資明確。
三、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期貨契約外,尚包含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及
    交換契約等其他金融工具,惟現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易滋生本基金
    從事證券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時僅得以期貨交易為範圍,致限制本基
    金交易之運用工具之誤解,爰參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俾符本基金從事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實務需求。
2.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勞動部
勞動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本基金得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為明確規範本基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商品之相關規定,爰第一項序
    文刪除國外文字俾將國內部分納入規範,並將本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
    之基本原則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期貨契約外,尚包含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及交換
    契約等其他金融工具,為免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限縮僅得以期貨
    交易為範圍,致限制本基金避險交易之運用工具,為符合基金避險需
    要,爰酌作文字修正並遞移至第一項第三款,俾符本基金從事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實務需求。
四、現行第一項第一款遞移至同項第二款。
五、配合機關組織改制,調整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本基金之監督由勞動
    部負責,至基金投資運用管理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及勞工
    退休基金監理會更名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
    正。
3.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基金運
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一、參考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明定本基從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
二、參考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第九條規定,酌修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以資明確。
三、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期貨契約外,尚包含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及
    交換契約等其他金融工具,惟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易滋生本基金從事
    證券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時僅得以期貨交易為範圍,致限制本基金交
    易之運用工具之誤解,爰參考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勞
    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
    字修正,俾符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實務需求。
四、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措施涵蓋交易目的、限額、停損
    機制及作業程序等內容,並已另訂「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要點」,又為基金避險需要及運用彈性,爰參考「勞工退休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刪第二項「停損限額」之文
    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五、另修正第二項後段,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