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基金運
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一、參考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明定本基從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
二、參考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第九條規定,酌修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以資明確。
三、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期貨契約外,尚包含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及
交換契約等其他金融工具,惟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易滋生本基金從事
證券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時僅得以期貨交易為範圍,致限制本基金交
易之運用工具之誤解,爰參考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勞
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
字修正,俾符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實務需求。
四、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措施涵蓋交易目的、限額、停損
機制及作業程序等內容,並已另訂「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要點」,又為基金避險需要及運用彈性,爰參考「勞工退休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刪第二項「停損限額」之文
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五、另修正第二項後段,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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