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金企字第10400040642號令 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從事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
    法第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五、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市場及交易商品,限於透過各國金
    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及其可交易之衍生性商品為
    之。
    為店頭市場交易者,其交易對象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信為BBB-等級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信為Baa3等級以上
        。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信為BBB-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twBBB-等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債信為BBB-(twn)等級以上。

六、從事非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限額以不增加基金財
    務槓桿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