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從事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
法第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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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市場及交易商品,限於透過各國金
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及其可交易之衍生性商品為
之。
為店頭市場交易者,其交易對象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信為BBB-等級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信為Baa3等級以上
。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信為BBB-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twBBB-等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債信為BBB-(twn)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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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從事非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限額以不增加基金財
務槓桿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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