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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訓練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五條(職業訓練師之年資及待遇)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 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