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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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
      課程內容相關。
  二、受刑人:參加所屬職業訓練機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
      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
      保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
      及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技職教師: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公私立學校教師或與教育
      主管機關協同合作之中央部會所屬單位辦理技能訓練人員。
  七、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
      勞工保險者。
  八、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
  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