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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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驗測定機構評鑑技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之審查、評鑑及諮詢,得設評鑑技
術審議會。
2.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審查、評鑑及諮詢得設評鑑技術審
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