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之設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金屬冶煉工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
造工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煉焦工業、二氧化鈦工業或重金屬硬
脂酸鹽安定劑製造業,其新設、增加生產線者,或擴增產能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水庫集水區。
(四)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五)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六)擴增產能百分之十以上者。但空氣污染、水污染排放總量及廢棄
物產生量未增加,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染、顏料工業,皮革工業、羊毛工業、造紙工業、石灰工業、肥料
工業、酸鹼工業、活性碳工業、瀝青拌合與預拌混凝土工業、石綿
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人纖工
業、紡織染整工業、電鍍及陽極處理工業、廢料處理業、醱酵工業
、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印刷電路板工業、半導體工業、
乙炔製造業,基本化學工業之氰化鉀、氰化鈉、氰化物等製造業,
汽機車製造業、船舶或飛航器製造業、高分子架橋劑製造業、環境
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人用藥原體製造工業或水泥熟料研磨工業
,其新設或擴增產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水庫集水區。
(四)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五)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六)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
以上者。
(七)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十公
頃以上者。
三、其他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符合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或第
五目規定者。
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至第七目、第三款位於山坡地者,申請設立於經環
境影響評估審查完成之工業區內,其開發面積或擴建面積均增為二倍;
但在不超出原工業區核定之污染總量下,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者,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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