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 一﹑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影響評估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公害防治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四﹑環境檢驗監測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五﹑公害糾紛處理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辦理有關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研 擬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受有關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 行事項。
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逕行舉發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前項目測,對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粒狀污染物之判定,視同儀器 檢查。 第一項之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