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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第十五條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於區界內之四周或適當地區分別規劃設置緩衝地 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 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