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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30017026A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1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1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空字第62912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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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9月1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0060914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7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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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7582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2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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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30017026A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1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下載
附表一-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監測之有機光化前驅物
附表二-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監測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附錄-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採樣口之設置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