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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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現行法規)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
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
、操作、檢查、保養、記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