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
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
期、公司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參加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
五、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
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六、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七、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
項。
八、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買回商品或勞務
之價值訂有減損標準者,其依據及內容。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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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單位成本
外,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
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前項變更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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