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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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制定依據

1.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8日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
  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
      期、公司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參加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
  五、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
      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六、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七、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
      項。
  八、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買回商品或勞務
      之價值訂有減損標準者,其依據及內容。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單位成本
  外,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
  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前項變更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