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多層次傳銷事業辦理報備及變
    更報備,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事業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自行登入本會「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本管理系統)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一)本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
  (二)事業因其他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法使用本管理系統,經以書面
        向本會申請並獲同意者。
  (三)其他經本會同意之情形。

三、事業依前點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本會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使
    用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依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據實填列及檢附相關
    資料,以A4格式直式橫書繕打及印製並裝訂成冊,以掛號郵寄本會。
    前項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範本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四、事業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登入本管理系統:
  (一)憑證登入:以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登入。
  (二)帳號登入:以書面向本會申請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登入。前開申
        請應使用密碼申請書、加蓋事業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印鑑,並檢
        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之。密碼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三。

五、事業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備事項如下:
  (一)事業證明資料:除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
        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外,亦包括事業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聯絡人姓名及電話,並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業所: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參加人加入條件:參加人加入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其種類及
        數額。
  (五)傳銷制度:
        傳銷組織或計畫: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
        升條件。
        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發放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
        內容、發放條件,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含計算
        說明)。
  (六)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除本點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
        規定外,另應包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
        任、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本
        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本辦法第十四條)、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者其法定代理
        人之書面同意格式(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範本如附件四,本辦法第
        十六條)及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本辦法第十八條
        ),並應檢附完整書面參加契約及上開各事項之對應部分內容。
  (七)銷售商品或勞務: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
        來源及積分值等事項,並應檢附其說明資料;倘其來源為國外,
        並應檢附商品進口報單;倘須經其他機關查驗審核者,並應檢附
        相關查核文件;倘參加人因加入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而與第三
        人另行締結商品或勞務之交易契約者,並應檢附其契約內容。
  (八)價值減損標準:事業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
        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買回商品或勞務之價值訂有減損標準
        者,其商品或勞務之品項、減損標準之依據及內容。

六、事業依前點辦理報備時,倘有未備齊報備資料或經本會命其限期補正
    而屆期不補正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視為未報備,本會得退回原
    件,命其重行報備。
    前項報備流程圖如附件五。

七、事業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報備時,應據實填列變更內
    容、實施日期、指明變更之處,並應檢附相關資料:
  (一)變更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者,應
        檢附變更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變更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者,應檢附完整書面參加契約及各該事
        項之對應部分內容。
  (三)變更傳銷制度(包括傳銷組織或計畫,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
        益等事項)、參加人加入條件、商品或勞務價值減損標準者,應
        檢附完整書面參加契約及各該事項之對應部分內容。
  (四)變更銷售商品或勞務有關事項者,應依變更內容檢附其說明資料
        、進口報單、相關查核文件或參加人與第三人締結契約之內容。
    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報備,本會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
    前二項變更報備流程圖如附件六。

八、事業於本管理系統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依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所應
    檢附之資料,應以上傳電子檔案方式為之,其檔案之格式、位元組及
    上傳方式,應符合本會之規定。

九、事業依第二點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於各
    該事由消滅後七日內,自行至本管理系統依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
    規定完成資料補登。
    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本會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
    前二項補登流程圖如附件七。

十、事業依第九點規定所為補登內容,倘有與事業以書面向本會報備或變
    更報備之資料不符者,以書面資料為準。

十一、事業未依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九點規定完成報備、變更報備及補登
      者,不得於本管理系統再為變更報備。

十二、本會於本管理系統受理事業報備、變更報備或補登,其回復、通知
      補正或退件,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不另以書面方式送達。
      前項本會以電子文件方式所為回復及通知,以電子文件進入事業電
      子郵件信箱資訊系統時為送達時間。

十三、事業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以電子文件進入本會資訊系統
      時為收文時間。

十四、事業應確保其所提供電子郵件信箱為可正常收受電子文件之狀態,
      並應於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後,適時查閱本會所為回復及
      通知。

十五、事業遺失本會所核發本管理系統密碼時,應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申
      請補發。

十六、本會依本辦法第九條公告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
      訊,其內容如下:
    (一)已完成報備名單。
    (二)尚待補正名單。
    (三)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名單。
    (四)已起訴或判決名單。
      事業辦理解散或停業者,本會得將該事業名稱從已完成報備名單刪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