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標價審查暫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審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6年09月30日
  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比價結果,其最低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
  者,主辦機關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暫緩決標,由最低標之廠商,
  當場提出說明,或限於三日內補送成本分析資料;主辦機關亦應於三日
  內,加以審核,如認為最低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得敘明理由
  ,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經審計機關之同意,採用次低標價決標。凡有
  營繕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者,除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或
  取具殷實保證外,主辦機關並得規定繳納差額保證金。
2.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中華民國063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