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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八、已完成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之公共工程計畫或個案工程,工程會及主管 機關得於後續執行階段進行檢視;經檢視主辦機關未依審定內容辦理 者,應令主辦機關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