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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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八、已完成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之公共工程計畫或個案工程,工程會及主管
    機關得於後續執行階段進行檢視;經檢視主辦機關未依審定內容辦理
    者,應令主辦機關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