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1090200204號函 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及第2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並自109年6月1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共工程

立法總說明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於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五日訂定,並歷經二次修正。本次為配合相關法規或函釋,及
因應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之實務需求,爰予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擴大建立建築工程及土木工程平均單位造價資料庫,並利各主辦機
    關提報基本設計審議案件時有所依循,以避免退補件造成困擾,就常
    見之建築、捷運、鐵路、公路、水利及下水道六類工程類別,建立主
    要工項造價編列之逐層編列架構(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附表一「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於審議細項新增「已先提送文
    化資產審議」、「符合計畫階段所設定之工程定位、功能及建造標準
    」、「已訂定公共工程之維護管理方式」及「主要工項經費編列架構
    合理」四個欄位內容,並修正「工程範圍及內容符合」及「依『公共
    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檢視」等欄位相關文字。
三、新增附表二「基本設計階段主要工項造價編列之逐層架構及需填報資
    料」,屬建築、捷運、鐵路、公路、水利及下水道六類工程者,其主
    要工項經費架構應依附表二架構編列。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主辦機關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檢附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包括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及基本
    設計圖;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查同意後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辦理工程專業審議時,應檢附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附表 1)。相關
    規定如下:
    (一)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應包括內容如下:
          1.主管機關審查意見及辦理情形說明。
          2.基地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與地質、
            周邊自然環境之調查與分析。對於下列各類工程,另需增加
            以下內容:
           (1)交通工程類:交通現況、運輸需求、沿線流域概況、土石
              流潛勢分析、環境敏感區位限制、路廊周邊相關重要計畫
              。
           (2)水利及港灣工程類:集水區水文概況、海象與潮汐、現況
              說明。
           (3)建築工程類:基地測量。
           (4)環保工程類:環境敏感區位限制、管線分佈。
          3.規劃設計理念說明,包括設計構想與基準、重要課題與對策
            、設計發展過程、材料耐久性評估、土石方處理規劃、節能
            減碳作為、高齡、幼童及身心障礙者友善環境營造等項目。
            對於下列各類工程,另需增加以下內容:
           (1)交通工程類:交通維持構想、景觀及植栽處理。
           (2)水利及港灣工程類:景觀及植栽處理。
          4.工程基本設計內容說明,包括採用之設計規範、設施功能等
            級、配置、結構尺寸、施工方法等。
          5.總工程建造經費(其內容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
            冊」編列表示)、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如為建築、捷運、
            鐵路、公路、水利及下水道工程類別者,其主要工項經費架
            構應依「基本設計階段主要工項造價編列之逐層架構及需填
            報資料」(附表 2)辦理。
          6.工期規劃(含整體及分段工程)。
    (二)基本設計圖,應將計畫內之工程設計內容配合基地基本資料調
          查分析成果,繪製為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縱斷面圖、主
          要設施剖(縱)面圖等,單獨裝訂成冊。
〔立法理由〕
修正第一款第五目,為擴大建立建築工程及土木工程平均單位造價資料庫
,以利各主辦機關提報基本設計審議案件時遵循,以免退補件造成困擾,
就常見之建築、捷運、鐵路、公路、水利及下水道六類工程,建立主要工
項造價編列之逐層編列架構。

二、總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彙整型或補助型計
    畫,為計畫內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個別子計畫),機
    關依本要點規定,以整體計畫一次函送,或就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圖說
    資料分次函送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該次送審之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者,除依前點辦理外,應辦理替選方案評估,並將替選方
    案評估報告納為必要圖說文件。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因涉及向國外採購設備,相
    關配合之工程設計受國外規範拘束,致基本設計階段辦理替選方案評
    估有困難者,經國防部同意後,得免辦理替選方案評估。
    替選方案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評估項目研選、評估小組人員組成、
    評估方法與過程、評估結果等項目。
    替選方案評估宜由非屬原規劃設計人員辦理,並由主辦機關做最後裁
    定為原則。評估方法得採用價值工程或其他系統性方法,評估過程中
    ,應將計畫之全生命週期成本納入考量。主辦機關並應依「公共工程
    計畫基本設計階段替選方案評估自我檢視表」(如附表 3)所列作業
    要求逐項辦理及填報。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四項,現行附表二次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