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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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體育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企業機
  構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
  各級民間體育活動團體之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政府酌予補助;
  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標準、撤銷或廢止補助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