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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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現行法規)
海洋委員會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
權或依所屬海巡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
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器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
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海巡機關使用器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
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是否符合法定客觀情狀、急迫要件及
    使用程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均涉及法律、器械之機械物理特性、
    使用對象與現場情境之危險及急迫性、使用人之生理與心理反應及現
    場跡證重建等專業領域。為釐清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妥適性,爰
    第一項定明由海洋委員會遴聘相關領域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
    成任務編組性質之調查小組,依職權或依所屬海巡機關申請,就使用
    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
    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三、調查小組對於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妥適性判斷基準之原則,不僅限
    於事後調查結果為主要判斷考量之依據,而得以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
    械當時之合理認知作為調查器械適法性之主要判斷考量,爰訂定第二
    項。
四、調查小組透過本機制之運作,可蒐集累積相關案例,對於使用器械之
    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部分,提出具體建議事項供海巡機關參考;至
    該調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方式,授權由海洋委員會定之,爰訂定第三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