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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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制定依據

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現行法規)
  為維護中華民國領海之主權及鄰接區權利,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為維護與行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3. 海岸巡防法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
  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為利海域及海岸巡防任務之遂行及發揮整體防衛功能,以維護臺灣
      地區海防之安全,並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沿海國
      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為目的之主權
      及生物資源之養護?B利用等權利,參酌美、日等國立法例與我國國
      情需要,制定本法,以落實整體海域及海岸巡防功能。
  二、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對入出境之船舶等運輸
      工具之檢查職權,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執行海防、水上警察或緝私任務之
      機關,得對大陸船舶、人員、物品,為必要之防衛處置;係適用有
      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