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
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為利海域及海岸巡防任務之遂行及發揮整體防衛功能,以維護臺灣
地區海防之安全,並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沿海國
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為目的之主權
及生物資源之養護?B利用等權利,參酌美、日等國立法例與我國國
情需要,制定本法,以落實整體海域及海岸巡防功能。
二、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對入出境之船舶等運輸
工具之檢查職權,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執行海防、水上警察或緝私任務之
機關,得對大陸船舶、人員、物品,為必要之防衛處置;係適用有
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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