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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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銀行法 中華民國89年11月1日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相關業務於第七十二條
      之一中規範。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
  資及中、長期放款。
〔立法理由〕
  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發售方式及發行餘額,日後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依國內金融情勢之變化而訂定行政命令規範之,爰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