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第二項機構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一、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機制,並健全銀行業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