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
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
招攬或從事業務。
證券商為廣告之製作及傳播,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
前項證券商廣告之製作及傳播,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函報本
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健全證券市場發展與保護投資人權益,第一項規範證券商應以公平
合理之方式經營業務與收取費用,並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等因素;營
運成本包括經紀經手費支出、自營經手費支出、承銷作業手續費支出
、結算交割服務費支出、資金成本、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
、稅捐、投資人保護費用、集保服務費、金融監督費用及其他與營運
相關之費用。又審酌證券商實際經營業務,亦得考量市場競爭因素,
爰修正第一項,增訂證券商合理收費應考量因素包括客戶整體貢獻度
;另證券商除招攬業務外,從事業務自亦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為之,
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產生聯合行為之適法性疑慮,刪除現行第三項有關證券商經營
業務之合理收費應考量事項授權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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