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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交易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第十八條(證券投資相關事業經營之核准與監督)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 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