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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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證券商設置標準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現行法規)
證券商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內
部控制制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
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
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2. 證券商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現行法規)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
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
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
,不適用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
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五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3.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現行法規)
證券商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人
員,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
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
定外國債券業務者,不適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二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