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普惠金融之效益,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
業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並授權本中心訂定相關管理辦法,爰依「證
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
二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規範證券商辦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債券業務,分為總則、財務及業
務、交易規範、對證券商之查核及違規處理、附則等共五章,四十二條條
文,其要點如次: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適用順序、規管業務及用詞定義。(第一條至第
三條)
二、證券商申請經營本項業務之資格及程序。(第四條)
三、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應遵循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
、其場地及設備標準及經營業務廣告招攬自律規範。(第五條至第八
條)
四、證券商應設置與客戶交易特定外國債券之登載、異動及保管機制並納
入內部控制制度,且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約,每日將相關資料傳
送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供客戶查詢參考,發現不符時,證券商應與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第九條)
五、證券商應與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將辦理本辦法業務之外國債券委
由受託金融機構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或處分,並規範該信託契約應約
定之事項。(第十條)
六、證券商總經理、相關部門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及訓練,
以及董事會應指派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專責主管。(第十一條)
七、證券商內部稽核之職責。(第十二條)
八、證券商辦理本業務相關紀錄之保存及保存年限。(第十三條)
第二章 財務及業務
一、證券商應申報之財務及業務資料,暨會計帳簿保存年限。(第十四條
)
二、證券商之負債總額上限、資金運用限制及轉投資限制。(第十五條至
第十七條)
三、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辦理暨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四、證券商應訂定資訊安全政策並建立資訊安全相關管制措施、訂定資訊
安全事件管理程序暨其處理與申報機制。(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第三章 交易規範
一、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之交易型態及得交易之特定外國債券範圍。(第
二十二條)
二、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於其網站揭露其銷售之特定外國債券相關資料
,俾利投資人參考;以及如有提前買回或賣回條款,證券商應訂定相
關處理程序且公告於其網站,並列入內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三條)
三、證券商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應訂定處理程序並列入內部控制制度;
應訂定交易規則公告於其網站,並規範交易規則應包含之內容,且不
得損及客戶之利益及應列入內部控制制度。(第二十四條)
四、證券商應每日揭示辦理本辦法業務之外國債券參考市價,並提供一定
價差內之特定外國債券雙邊確定報價;應本於專業判斷提供合理之報
價,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報價及價差上限依據,並於其報價頁面揭
示其自訂之買賣報價價差上限,以利投資人了解投資風險。另買賣報
價與給付結算應以債券發行辦法計價幣別為之。(第二十五條)
五、證券商辦理本辦法業務應於成交後製發買賣成交紀錄予客戶。(第二
十六條)
六、證券商知悉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
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若知悉債券債務人發生違約情事應立即通知客
戶。(第二十七條)
七、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之債券應登錄作業及交易時間。(第二十八條)
八、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之持有部位總額限制。(第二十九條)
九、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持有債券之相關信用評等下降者,證券商之處
理方式。(第三十條)
十、證券商應遵循之會計處理原則。(第三十一條)
十一、規範證券商應與交易相對人訂定契約並確認交易條件,並須包含特
定外國債券配息限制及決策權限制等約定事項;另相關交易應依市
場慣例辦理交易及交割義務。(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十二、規範證券商對本中心之資訊申報義務,及使用本中心登錄系統之收
費標準。(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第四章 對證券商之查核及違規處理
一、本中心對證券商執行查核事項,並得指定會計師執行檢查。(第三十
六條)
二、違反本管理辦法暨相關規定之處置。(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五章 附則
本辦法及相關附件之公告施行及修正程序。(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