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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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1月9日

制定依據

1. 所得稅法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
  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
  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
      利之證書。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
      書。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
          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
          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
          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
          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
          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
          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
          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
          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
          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
          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
          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
              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
              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
              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
              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
              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
              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
          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
              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
              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
          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
          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
          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
              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
              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
              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
              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
              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
              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
              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
          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
              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
              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
              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
              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
              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
              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
          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
              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
          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
          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
          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
                  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
                  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
              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
              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
              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
              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
          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
          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
          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
  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
  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
  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
  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
  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
  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
  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
  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2. 獎勵投資條例 中華民國080年01月30日廢止 (現行法規)
  為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及資本形成之需要及證券
  市場之狀況,決定暫停徵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暫停徵
  全部或部分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於停徵期
  間因證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