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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現行法規)
第十一條
證券商受理客戶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其開戶條 件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