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 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 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 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其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並保存一定期限。 前項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