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流程實務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00052208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56862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投信事業就投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除信託契約終止前
一個月外,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啟動作業流程,並至少包括下列要點:
(一)定義啟動時點。
(二)定義終止之條件或時點。
(三)制定實施方案。
(四)建立審核程序。
(五)方案執行與公告。
(六)檢討報告。
(七)特殊情形結束後之公告。
(八)相關紀錄與資料保存。
〔立法理由〕
投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啟動作
業流程之要點,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