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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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同意函核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04日

制定依據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087年03月31日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報或申請書件,應依附表附註規定格式製作並裝
  訂成冊。
  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
  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之補正書件,應將原申報書件補正後依附
  表規定格式重新裝訂成冊,封面註明補正之申報書件,以及補正之次數
  ,並就補正之處,編為目錄,置於申報書件總目錄之前,補正處並應以
  線條標明於直寫文字之右側,橫寫文字之下方。
  發行人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
  有價證券,依本準則規定應申報(請)或補正之書件,應分別裝訂成冊
  ,並於申報(請)或補正同時,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
  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各一份,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