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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商設置標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第六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