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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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本公司應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基礎,歸戶
彙總後併同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連同股票號碼於發
行人為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
日起三日內,通知該股票之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客戶於參加人處分別開戶,參加人所送客戶通訊地址有二種以上者,本公
司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但客戶同時開立非全權
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及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以非全權委託投
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受益憑證或受益證券之受益人名冊、指數投資證券、存託憑證或資產基礎
證券之持有人名簿、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名冊、交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名冊及
其他有價證券所有人名冊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公司辦理於參加人處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以下簡稱全權
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股利配發時,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除應通
知其股東外,應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股利配發名
冊,於指定配發日七個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並將配發總金額於指定配發
日前一營業日上午,撥入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本公司於指定配發日依
配發明細,自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
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前項規定,於全權委託投資之其他有價證券所生現金孳息配發作業準用之
。
本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現金增資認股時,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
構,除應通知其股東外,應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
增資認股名冊,於繳款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
本公司依據前述名冊編製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可認股明細資料後
,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經由本公司電腦連線列印認
股繳款書。
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應於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前,將增資認
股款項繳存本公司指定之款項代收付專戶,本公司應於繳款截止日彙總認
股款項後,匯至發行公司。
本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有償或無償取得有價證券之配發作業時,應
於指定配發日依配發明細,自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轉撥至各全權委託
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本公司及參加人辦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
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
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
十一條之十五、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
四條之一至第八十條、第八十條之一至第八十條之十三、第八十三條、第
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五、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五條之一至第九十五條之八、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
九十九條之二、第一百條規定相關作業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關作業
之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