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0 002152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6條之1條文,自110年10月18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月1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0)證保業字第015 53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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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0)證保業字第30 20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8點;並自90年12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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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7月19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10022 54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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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1003 3041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中華民國91年11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1015730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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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14 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9點(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161716號函及93年4月6日臺財證四字 第09301097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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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6月1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25 907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0點;原第10點修正遞改為第11點;並自 93 年7月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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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35 1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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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5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95年 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 實施(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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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600 65844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23條;自即日起實施(本次修正體例格式改採 以章節及條序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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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600 7747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至第7條條文;自96年9月17日起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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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800 1776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7條條文;並自98年3月20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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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10 0667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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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3 0030466號公告修正發布刪除第1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030008574號函)(中華民國 103年8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臺證交字第10300106879號函)(中華民國1 03年9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30024118 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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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2481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 條、第21條至第23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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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0 002152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6條之1條文,自110年10月18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委任人委託投信/投顧、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
券商及信託業(以下稱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委任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與
    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向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
    撥帳戶,另填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二份。
二、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
    易代號 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
    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
    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本國個人戶別70、本國法人戶別72、
    外國個人戶別73、外國法人戶別74)等資料,但通訊地址以保管機構
    之通訊地址為準;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
    易代號 179),輸入帳號及「○○○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
    戶名;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受託信託財產全
    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
三、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相
    關資料,代理委任人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
    戶。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
    代號 156),輸入委任人之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
    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
    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
    資料。
委任人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
者,前項第一款之委任契約,得以該辦法所定律師出具之中文法律意見書
代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參加人開戶建檔優化,除信託專戶、全權委託投資專戶之開戶,
    參加人於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後,應依
    本公司配合事項規定,另操作原「中文長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
    代號 179),以建立表彰權利義務關係之戶名資料外,其餘開戶之戶
    名超過19個中文字者,無須再另操作原中文長戶名資料維護交易。
二、因應前項作業交易之使用時機調整,併調整原中文長戶名資料維護交
    易之交易名稱,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自行保管信託資產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信託業為本公司參加人:
    (一)信託業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
          或業務別開戶,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其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
          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
          ;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
           9),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全權委託)或
          ○○○綜合信託專戶(全權委託)」之戶名,公益信託或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者,於扣繳單位名稱之後加註(全權委託)。
    (二)信託業依填具之「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操作「信
          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1:信託
          註記)辦理信託註記。依契約別或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戶者
          ,應再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540,
          處理類別 3:新增),輸入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等名稱、
          出生或設立日期與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信託關
          係人資料建檔,並使用「信託專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
          代號541),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三)信託業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
          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及「證券所有人
          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
          ,向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
          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
          (交易代號 156),輸入信託業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
          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信託
          業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第二目規定
          辦理信託註記。
二、信託業非本公司參加人:
    (一)信託業檢具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
          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
          (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證券商建檔者免附)及相關資料,依契
          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
          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
          ,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二)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
          (交易代號 140),輸入信託業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
          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
          戶別98)等資料,另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操作「信託/全委/英
          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輸入帳號及戶名。
    (三)證券商完成帳戶開設後,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立法理由〕
修正說明同第三條。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信託保管機構保管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保管機構依委任人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信託契約,操
    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保管機構基本
    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
    投顧代號、戶別(戶別為72)等資料;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
    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帳號及「○○○受○○○信
    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
二、保管機構依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
    檔。
三、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
    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
    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
    代號 156),輸入保管機構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
    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
    、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
委任人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
者,前項第一款之信託契約,得以該辦法所定律師出具之中文法律意見書
代之。
〔立法理由〕
修正說明同第三條。

委任人為信託業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事業委託受任人投資,並自行保管
資產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委任人為本公司參加人:
    (一)委任人依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操作「開戶基本
          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
          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
          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
          別(戶別72)等資料;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
          」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帳號及「○○○全權委託○○
          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
          「○○○受託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
    (二)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信託業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
          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三)委任人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
          (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開
          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
          (交易代號 156),輸入委任人之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
          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為信託業務
          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委任人保管劃撥帳
          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應
          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二、委任人非本公司參加人:
    (一)委任人檢具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證券所有人
          名冊歸戶同意書」(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證券商建檔者免附)
          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
          戶。
    (二)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
          (交易代號 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
          ,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
          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98)等
          資料;另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
          維護」交易輸入帳號及戶名。
    (三)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證券商完成帳戶開設後,應依第
          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並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立法理由〕
修正說明同第三條。

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將資產委
任保管機構保管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檢具與委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
    、「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及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保管契
    約,向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另填具「證券
    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二份(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保管機構建檔者
    免附)。
二、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
    易代號 140),輸入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
    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
    戶別72)等資料,但通訊地址以保管機構之通訊地址為準;另操作「
    信託 /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
    ○○○受○○○信託專戶」(全權委託),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於
    扣繳單位名稱之後加註(全權委託)。
三、保管機構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
    建檔。
四、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
    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
    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五、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
    代號 156),輸入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
    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
    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
    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立法理由〕
修正說明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