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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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股票櫃檯買賣契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0年9月28日
  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
  ,由本會依職權辦理外,其餘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
  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為有價證券合於櫃檯買賣者,應與其發行人訂立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契約,除申請登錄者外,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後始得許可為櫃檯買賣。
  前項申請登錄之契約,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