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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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2日
  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由經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擔任銷售機構者外,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
  ,應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資訊合作契約,其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擬訂,報
  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境外基金應以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