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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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境外基金機構對總代理人之委任及總代理人對銷售機構之委任,均應以
  書面為之。
  依前項委任所簽訂之總代理契約及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
  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銷售機構得與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共同簽訂銷售契約。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依本辦法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不得以契約
  排除法令規定其對投資人應負之責任。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總代理人應與參與證券商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之
  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