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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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限額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6日

制定依據

1. 保險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8日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
  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
  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
  ;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依授權明確性,定明辦法範疇。
  二、基於利害關係人放款之相關規範已明定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
      項,惟就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並未明確規範,為期保險
      業辦理利害關係人之放款與進行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能有一致
      性之規範,以強化保險業董事會監督與防範利益衝突之機制,爰增
      訂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