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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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
  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
      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