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簽署制度調整,刪除原第一項簡化作業簽署規定,原第二項及第
三項移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透過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送件者,改由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建立檢核機制
,第一項明定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就第三十四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
理之作業程序,以資遵守,又為確保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對執行第一項
作業方式有一致性之參考標準,於第二項明定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
訂定相關自律規範,俾供會員公司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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