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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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制定依據

1. 決算法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4日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
  紀綠,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
  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
  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廢止 (現行法規)
  行政院應設置開發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參加投資於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計畫、企業
      合併、收購、分割事項,其為民間無力興辦或資力不足者。
  二、融貸資金於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計畫、企業
      合併、收購、分割事項,其資金不足者。
  三、配合產業政策,辦理融資貸款,輔導產業健全發展。
  四、提撥適當比例,支援輔導中小企業發展有關之計畫。
  五、配合主管機關為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培訓人才、防治污染、
      促進產業結構改善及健全經濟發展等所推動之計畫。
  六、配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辦理融資貸款輔導產業從事清潔生產、節
      約能源及降低溫室效應等有關之計畫。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開發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開發基金之作業賸餘,經預算程序,
  得撥解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開發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