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時,應視受扶助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但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應為全部扶助。 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時,應決定受扶助人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 受扶助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向分會申請墊 付。 受扶助人之全部或部分扶助、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審查辦法,由基 金會定之。
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或回饋金。 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 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其減免認定之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本辦法依據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