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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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分擔金應行注意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制定依據

1. 法律扶助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現行法規)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時,應視受扶助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但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應為全部扶助。
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時,應決定受扶助人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
受扶助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向分會申請墊
付。
受扶助人之全部或部分扶助、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審查辦法,由基
金會定之。
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或回饋金。
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
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其減免認定之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分擔酬金及費用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本辦法依據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