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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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8日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
  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
  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2. 強制執行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