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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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修正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
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2. 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
,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