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7001583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10月28日司法院(69)院臺廳一字第03666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70年2月12日司法院(70)院臺廳一字第01537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72年4月12日司法院(72)院臺廳一字第02274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73年7月10日司法院(72)院臺廳一字第02274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74年7月22日司法院(74)院臺廳一字第04258號函修正發布;並 自74年8月1日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77年4月12日司法院(77)院臺廳一字第02803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78年9月5日司法院(78)院臺廳一字第6572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79年4月2日司法院(79)院臺廳一字第 02510號函修正發布;並 自7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79年7月9日司法院(79)院臺廳一字第04248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80年3月9日司法院(80)院臺廳一字第02513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82年7月22日司法院(80)院臺廳一字第02513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83年7月15日司法院(83)院臺廳民一字第12564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2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84年8月8日司法院(84)院臺廳民一字第150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3條(原名稱: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85年4月30日司法院(85)院臺廳民一字第0840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86年2月26日司法院(86)院臺廳民一字第04273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司法院(87)院臺廳民一字第090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88年9月14日司法院(88)院臺廳民一字第2417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條;除高雄少年法院之在途期間部分自88年9月15日施行外,其餘自發 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 中華民國91年2月19日司法院(91)院臺廳民一字第0188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司法院(九二)院臺廳民一字第 33433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0.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 0990022967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5條條文;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10024449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5條條文,溯自101年6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2.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司法院院臺廳民字第 101003351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3.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20001648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4.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4000201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5.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50020342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條文,並自105年9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6.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7001583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因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新竹市遷移至新竹縣
竹北市,該院辦公處所變更地點受理案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東
臨時庭業經依司法院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秘台廳司ㄧ字第一0二00
0二四四四號函更名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東庭,爰分別修正「法院
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二條一、臺灣地區有關
新竹地方法院列之管轄區域、所在地及在途期間,及臺東方法院列表之高
等法院管轄區域欄之庭別名稱等規定。又本標準前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
一日因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成立而修正,為使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
時,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間之在途期間,更趨合理,
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第一款,於同款第三目增訂關於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
區域者,關於前開二法院間之在途期間計算之特別規定,並將原第三目移
列為第四目。另於本標準第四條增訂第六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
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4條